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团员推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电子工程学院发布时间:2022-04-19浏览次数:708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团员推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团员推优工作分两类: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

第三条   团员推优工作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青年团员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需要。

第四条  凡年满28周岁以下大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并经过团组织推荐,推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入党的主要渠道。

第五条  “推优”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在院党委的指导下,由院团委和二级学院分团委组织实施,以团支部为基本单位,自下而上、投票推荐。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推荐对象为具有我院团籍并按时注册的共青团员。

第七条  推荐条件:

1、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条件:

1)年龄为18—28周岁,积极要求进步,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个月以上;

2)拥护党的纲领,承认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积极参加党团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在广大青年团员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刻苦,在学风校风建设中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原则上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的50%,欠学分现象

5)凡受到学院各类处分者,一律不予推优。

2、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基本条件:

1)参加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2)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满1年

3)自觉向党组织作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

4)被推荐对象学习成绩必须符合通达学院党员发展要求,学分绩点在3.5以上,学业综合测评排名一般在本专业前50%,无欠学分现象在学风建设和学业帮扶上能充分发挥入党积极分子的模范带头作用;

5)能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群众基础好;

6)遵纪守法,无违纪违规行为,无违纪处分,敢于同各种不良现象作斗争,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7)至少获得一次院级以上(含院级)表彰。

3、凡具备基本条件,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推荐:

1)获国家、省级、市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2)获院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 及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

3)在院级以上各类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4)国家、省、市、院级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者;

5)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

第三章  推荐时间和程序

第七条  “推优”工作原则上根据院党委党员发展的要求进行,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在每个学期初进行,推荐发展对象一般每学期进行两次。被推荐的优秀团员由所在党支部研究确定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每次推荐名额由各党支部根据学院党委规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数和发展党员数来合理确定。

第八条  推荐程序

1、召开推优大会:团支部应根据推优时间安排及时召开本支部团员推优大会,参会的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召开会议;

2、进行民主投票:团支部应向出席会议团员介绍符合推优条件团员的基本情况,再由全体参会团员进行无记名投票,经汇总并填写《团支部“推优”表决票》(附件2);  

3、确定初步人选:团支部根据投票情况,确定初步推荐人选名单(得票率须超过三分之二),填写《团支部“推优”票决情况报告》(附件3),报各二级学院分团委;

4、确定拟推荐名单:各二级学院分团委根据团支部报送的名单,与学生所在党支部进一步考察审核,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

5、进行“推优”公示:院团委采取张榜公告、会议公布等形式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院团委确定推优人选,入选人员按照推优类别填写《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入党积极分子推优审核表》(附件4)、《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发展对象推优审核表》(附件5

6、凡入学前已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新生,其党组织培养、教育、考察等手续完备,相关材料齐全,各方面表现突出并经“推优”合格的,其培养考察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九条  团组织要通过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青年团员对党的认识。

    第十条  团组织要积极引导青年团员参加党团活动,在活动参与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第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要定期对推荐对象进行集中考察和民意测评,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并落实相应的培养教育措施;对所发现的不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或发展对象条件者,要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提出取消其相应资格的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