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电气工程学院发布时间:2022-04-17浏览次数:23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风、学风建设,规范教学管理,协助教务处对学院教学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促进学院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履行对日常教学和教学管理进行常态化的督导职责,并定期向教务处反馈督导情况。督导组挂靠教务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由学院聘任。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督导组根据学院的工作计划开展督导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学院的日常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提供咨询和决策依据。

第五条  督导组设组长一名。学院根据督导工作需求聘任若干具有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的教师或专家兼任督导工作,聘期二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多年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教育教学基本规律和规范;

(二)具有专业高级职称,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或管理经验丰富;

(三)热心教学督导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敢说真话,实事求是;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   督导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教学督导相关规章制度,并依照规章制度组织安排教学监督检查;

(二)根据学院的工作任务,制定督导工作的具体计划,布置开展督导工作;

(三)定期汇总教学督导反馈的情况,及时梳理分析,定期编印和发布督导工作简报;

(四)对督导工作进行及时总结,为学院相关教学及教学管理规章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的总体部署和督导组的具体分工,对学院的教学任务安排和教学执行情况、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对教学运行保障包括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实验室开放、实验教学保障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开展课堂教学的督导与评价工作。教学督导通过随堂听课等形式,定期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进行点评与总结反馈,指导和帮助任课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对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的教学实践进行督查和指导,帮助他们提高教学水平,重点对青年教师进行教学理念、教学态度、教学规范、教学方式和教学艺术的指导;对教学效果不理想的教师进行诊断性、鉴定性听课,并提出改进、改善的意见建议;;密切关注学生课堂秩序、学习态度和学习质量。

(三)开展学院实验实践性教学的督导与评价工作。对实验教学、认识实习、生产实习、金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进行质量监控和指导,对相关文档资料进行抽查。

(四)开展学院考试督导与评价工作,进行考场巡视,对试卷命题、试卷评阅和试卷归档等工作进行抽查。

(五)参与学院安排的教学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工作。

(六)对教学相关制度文件的制定提供咨询建议,对教学相关制度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教学相关文档的收集、存档进行抽查。

(七)根据学院教务处安排,参与学院专业建设、专业抽检、教学评估、教学质量评价、培养方案制定等各类活动,为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出谋划策。

第九条 当督导工作需要时,教学督导可以参与以下工作:

(一)受邀列席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方面的相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提请被督导单位或个人提供与教学督导有关的文件资料,汇报相关工作;

(三)对被督导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及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批评,并向学院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四)对被督导单位或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督导工作分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

日常督导主要包括:听课;检查实践教学;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巡视教学环境;查阅教学文档资料;参与教学观摩活动,并给予指导和评价;参与有关会议和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和测试;撰写督导工作报告;为优化教学管理提供意见建议等。

专项督导包括:专业建设与抽检评估检查;课程建设评估检查;实验室建设评估检查;考点建设评估检查;本科教学评估检查等。

第十一条  督导组将围绕学院工作重点安排每学期的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教学督导每月不少于二天到通达学院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学时。

第十二条  专项督导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根据学院下达的督导任务,制定督导计划和方案;

(二)对被督导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或评估;

(三)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通报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四)对督导单位或个人改进情况进行复查和反馈。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应及时将督导情况向被督导单位或个人通报,善意提出意见或整改建议;对于教学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或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反映,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第四章  奖惩考核

第十四条  督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对督导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督导工作职责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或不符合督导工作要求的。

第十五条 学院对教学督导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章   

第十六条 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开支列入学院年度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督导员因主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督导工作的,可以向学院申请辞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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