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科研项目 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电气工程学院发布时间:2022-04-20浏览次数:247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科研项目

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院教发〔2021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科金发财〔2018〕88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6〕7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国家、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院科研项目管理的纵项、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1.教务处学院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

2.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账和结余经费的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3.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对违规事项进行督促整改;

4.科研项目所属单位(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等)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相关单位应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第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并通过结题验收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题结账和结余经费使用的有关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

第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完成以后须按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要求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完成时间为准。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一般以任务书约定完成时间为准,需要项目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验收通过的项目,以验收完成报告下达时间为准。

第六条  特殊情况需推迟结题的,须按任务书或协议约定结题时间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经项目下达单位或委托方同意并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未结算的费用应在结账前结算完毕,尚有未核销暂付款的项目不得办理经费结账。

第八条  办理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向教务处提交项目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验收意见等项目结题资料,经教务处按相关规定审核后,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第九条 除项目终止或撤销且结余经费须归还项目下达单位或委托方的,其余已完成结题且有结余经费的科研项目均须尽快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手续的科研项目,教务处按照本办法冻结其科研项目经费,对逾期两年不办理结题手续的科研项目学院予以终止,原则上该项目剩余经费收归学院并作为学院自主科研经费统一管理使用。已经结题的科研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未办理结账手续,原则上该项目剩余经费收归学院并作为学院自主科研经费统一管理使用。对于经教务处组织完成结题和其他已完成结题并提交结题结论至教务处的纵向科研项目,教务处统一办理结账手续。项目下达单位或委托方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题后课题经费总收入减去实际支出后的余额。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预算合理安排支出,提高项目预算的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不得转移结存结余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下达单位或委托方有具体要求、项目结余经费需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下达单位或委托方的意见和具体要求及时返还结余经费并办理结账手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结余经费可以留用一段时间的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可继续使用相应结余经费至项目批准结题后的第1.5年,到期后结余经费如有剩余,将由学院统筹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达到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年限要求经费仍有剩余则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返还剩余经费。省级科研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经费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下达单位或委托方未明确要求收回项目结余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及时办理结账手续,按照本办法要求使用有关结余经费。

第十五条  学院针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设立“科研发展基金”,分为纵向科研发展基金和横向科研发展基金,专门用于科研项目的续研和预研支出。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含学院立项项目)的结余经费须全额结转,项目负责人填写结余经费使用申请书,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由学院下拨至相应纵向科研发展基金项目,单独明细核算,项目负责人为原负责人。经费须按照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中的直接费用使用,可发放劳务费,但不得发放课题组成员绩效支出。项目下达单位或委托方有明确经费使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委托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无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提交结账申请,经教务处和财务处审核后,结余经费全额转入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发展基金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使用,用于开展科研工作的相关开支,支出范围参照学院横向项目经费有关管理办法的支出范围执行,原则上不得列支课题组人员绩效,不得发放奖励、福利,不得开支与科研工作无关的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执行。

十九 项目负责人安排和使用结余经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利益,不得使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已结题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人事与学术关系均调离学院的,原则上该项目结余经费收归学院并作为学院自主科研经费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  对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等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十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的相关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单位文件不一致的,执行上级单位文件规定。

第二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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